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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井害童谁之过

2000-04-05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4日讯(记者 林靖)井盖再次成为“伤人工具”,被伤者是一个10岁男孩。今天下午,男孩的父亲在北京朝阳法院双桥法庭痛斥施工者。

该名不幸男孩的父亲蒋先生讲述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去年10月26日下午3时10分,小勇放学回家,在途经距学校门口几百米的四惠桥下时,掉入一口电力检查井,当即不省人事。两个小时后,一名施工人员发现了小勇并进行报警,小勇被送往医院抢救,至27日凌晨2时其因颅底骨折而大量出血的情况方得以好转。经诊断,该男孩是因掉入深井而造成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等。

蒋先生称,事故井是一口尚未办理竣工交验手续的电力检查井,孩子坠入时,井盖是打开的,且该井周围无任何警示标志。蒋先生要求施工者北京市政工程总公司直属二处的上级单位对此事予以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4万元)等,共计135337.13元。

原告律师指出,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及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实施细则对地下设置检查井的井盖管理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被告作为施工井的井盖管理单位,在打开井盖后没有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原告掉入该井并摔成重伤,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市政工程总公司否认在男孩落井事件中有过错。其代理人认为,该井并非设在公共场所、道旁和通道上,而是位于快行道与慢行道的隔离带中,行人不应在此通过。此区域未投入使用,车辆行人均要绕行,而该名男孩却穿过非人行横道到隔离带上,其掉入井中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代理人还提出,被告只是按规则和施工要求修建电力公共设施并进行管理,而该段道路应由公路局负责管理。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法庭宣布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理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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